在未失联时,为何会向紧急联系人催收?
针对“在未失联时,为何会向紧急联系人催收?”这一问题,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:“依法成立的合同,受法律保护。依法成立的合同,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若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借款人未失联但出现特定情形(如逾期、联系方式变更未通知等)时,贷款机构有权联系紧急联系人,则该约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,贷款机构依据合同约定联系紧急联系人并不违法。但需注意,贷款机构联系紧急联系人时,不得采用骚扰、恐吓等非法手段,其行为需在合同约定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。因此,在未失联时向紧急联系人催收,若符合贷款合同的明确约定,且催收行为合法,则具有法律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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